网商之窗
 
发布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供应网 » 精细化学品 » 吸附剂 »

抚顺除甲醛专用活性炭厂家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品牌: 郑州森海
碘值: ≥750mg/g
规格: 1-5mm
包装: 25kg/袋
单价: 电询
起订: 1 吨
供货总量: 1000 吨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河南 郑州市
最后更新: 2015-07-01 10:35
浏览次数: 17
询价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抚顺除甲醛专用活性炭厂家
  在我们新装修的室内,会时常闻到一种刺鼻的气味,这种刺鼻的味道会持续很久,时间短的可能几个月,时间长的可能有半年。其实,这种气味大部分人都知道,它就是:甲醛。生活中,人们除甲醛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一种就是用活性炭除甲醛。这是公认的最有效的方法。我公司生产的除甲醛专用活性炭就是专门针对室内甲醛污染的。
  一、抚顺除甲醛专用活性炭概述
  除甲醛专用活性炭,从材质来说,它属于椰壳活性炭。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相比于其它净化空气类活性炭来说,此类活性炭的吸附能力更强,比表面积更大,孔隙更发达,除甲醛效果更好。除甲醛专用活性炭除了会祛除甲醛之外,还会除去室内气体中的苯,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二、甲醛的危害
  甲醛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可燃、无色及有刺激性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而甲醛超支3倍以下时,通常是闻不到刺激性气味的,当闻得到刺激性气味时,已超支4至8倍以上,足以令您及您的家人遭到损伤。
  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皮肤粘膜的刺激作用。甲醛在室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就有不适感,大于0.08m³的甲醛浓度可引起眼红、眼痒、咽喉不适或疼痛、声音嘶哑、喷嚏、胸闷、气喘、皮炎等。新装修的房间甲醛含量较高,是众多疾病的主要诱因。
  各种浓度的甲醛对人体的危害:
  1.当甲醛浓度在每立方米空气中达到0.06-0.07mg/m3时,儿童就会发生轻微气喘;
  2.当室内空气中甲醛达到0.1mg/m3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
  3.甲醛达到0.5mg/m3时,可刺激眼睛,引起流泪;
  4.甲醛达到0.6mg/m3,可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更高时,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水肿;
  5.甲醛达到30mg/m3时,会立即致人死亡。
  三、抚顺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使用、放置方法
  对于新装修过的房子,就算是一直开窗通风1-2月,也还会存在有甲醛。因为,甲醛的潜伏期一般在3-15年之间,甲醛这种物质会从油漆、家具、合成木材、地板等材料中不断地散发出来。因此,要想短期内根除甲醛,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去降低室内的甲醛浓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居室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
  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使用和放置方法是有讲究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在使用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时候,最好将活性炭包装在透气性很好的袋子中,然后悬空放置在空气流通比较大的地方,比如:卧室的门口、床头、客厅等。
  四、抚顺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再生方法
  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最大突出特点是实现了能源的二次循环再利用,真正实现了零排放、零污染,彻底改变了其它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无论从成本,还是节能减排都取得了质的飞跃。但是,除了在使用初期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吸附效果比较好以外,时间一长,它的吸附能力会有所减弱。
  如何增加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果,成为了许多客户关心的问题。以下,郑州森海为您提供几种解决方法:
  1.清洗。定期清洗除甲醛专用活性炭,可以提高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吸附效果。这种方法简单、易操作。只需清洗过之后晾晒干即可再次使用。
  2.暴晒。在太阳底下把除甲醛专用活性炭分散开,使其充分接受阳光。这样做的原理就是:阳光暴晒,使其温度升高,可以把除甲醛专用活性炭吸附的有害气体挥发出来。当然要注意一点:切不可把除甲醛专用活性炭放在屋内窗台暴晒,这样除甲醛专用活性炭以前吸收的有害气体就重新回到了室内。
  3.轻微加热。这种方法和第二种方法相似。同样要注意,不要在屋内加热,而且加热温度不宜太高。小心用火安全。
  咨询或采购除甲醛专用活性炭如需帮助请致电:13783630585,QQ:1433692114,邮箱:1433692114@qq.com。郑州森海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全心全意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最真诚的服务。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咨询,我们有技术专家24小时为您提供技术服务。在此,祝您身体健康,财源广进。
了解更多有关除甲醛专用活性炭的专业知识请登陆:http://www.zzshscl.com/
本信息描述文字和图片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 供应网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