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文章了解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人民将在执行过程中扣押、查封、冻结的资产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果翔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项措施,是司法强制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资产的处置速度、变现结果直接关系到执行案件的审结效率和审结质量,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关系到的执法能力和形象,关系到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因此历来深受各方关注。
(我国司法强制执行财产由人民自行处置转为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拍卖始于2世90年代末)。
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而引发的经济纠纷随之增多且日趋复杂,执行难、处置难成为常态;
另一方面,拍卖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浪潮推动下恢复并形成规模,使得承接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成为可能。
到本世纪初,由人民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实施拍卖,逐步成为人民强制执行财产处置为普遍的形式。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同时因为司法拍卖本身具有利益诉求,加上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司法拍卖委托权一度导致了少数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和拍卖行工作人员行贿的高发区。
为了杜绝这一现象,防止工作人员违法乱纪,2004年底,高人民颁布了《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司法强制拍卖程序进行明确规范;
对委托及机构选擇、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由此拉开了我国司法委托拍卖改革的序幕作为拍卖行业一员和司法改革的目睹者,身临其境。
纵览十余年来我国司法拍卖改革及其演变过程,以及近年来改革进展情况,
对以往改革及其经验教训,对各地现有改革做法作一阶段性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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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理论的产生和行业前景发展>
拍卖是根据系列的规则,通过竟买人的竞价行为来决定商品的价格从而进行资源配置的种市场机制。
作为世界上古老的价格发现机制之一,拍卖进入经济学文献的时间却相当晚,对拍卖早的两篇开创性论文分析发表于1956年和1961年。
在此之前,研究拍卖问题的经济理论文献几乎是空白,而此后近20年里拍卖理论的进展也相当缓慢。
在很长的时间里,拍卖理论一直被视为管理科学家与运筹学家的属地。
部分原因是拍卖理论初主要由运筹学家发展起来或多发表在运筹学杂志上,而且多运用技术数学而非标准经济学的直觉进行论证突破性的进展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
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博弈理论研究者意识到拍卖是一种简单而又具有完备定义的信息不对称经济环境,它是分析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博弈的一个颇有价值的实例,其经济研究前景也非常诱人。
与此同时 在这一背景下,拍卖理论大量运用博弈论、实验以及经验检验作为研究工具。
关于发展前景:我国的拍卖业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